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少年兒童體育學校(以下簡稱體稱)管理,促進體校全面貫徹國家體育、教育方針,提高辦學質量和效益,適應我國體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校是指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培養少年兒童體育專項運動技能的體育特色學校。
第三條 體校的主要任務是為國家和社會培養、輸送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文化素質的體育后備人才,以及具有體育專項運動技能的體育骨干。
第四條 體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執行國家體育和教育方針政策。
第五條 體校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共同領導,共同管理。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體校文化教育的管理和指導工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體校的體育訓練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它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舉辦體校。舉辦體校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七條 體校應當從實際出發,采取獨立辦?;蛞栏襟w育場館、普通中小學辦校等形式。
第二章 條件與審批
第八條 體校應當根據本地區的體育傳統和運動項目布局開設辦學項目。
第九條 體校必須具備與所設置運動項目相適應的訓練場館、器材設施。集中學生文化學習的體校必須按照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具備與辦學規模相適應的文化教學設施、設備。
第十條 舉辦體校必須由申請舉辦的單位、個人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體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權限進行審批,并抄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凡是冠以“中國、國家、全國、國際”名稱的體校必須經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十一條 申請舉辦體校的單位應當具有法人資格;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審批工作應當以體校的設立條件、設置標準為依據,要有利于體育、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三章 招生與學籍
第十二條 體校面向普通中小學招生。
招生時必須嚴格進行體驗、選材測試(包括骨齡檢查、身體形態和機能評定、身體素質測驗)和文化考核。
第十三條 體校必須按學年度招生。體校招生時,應當同時將不適宜在體校繼續進行專項運動訓練的學生,調整回原輸送學校。
第十四條 體校必須嚴格執行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集中學生進行文化學習的體校,錄取學生時必須將其學籍轉入體校,同時保留原輸送學校學籍;依附普通學校進行文化學習的體校,學生的學籍由依附學校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體校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課程,經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中、小學畢業證書;專項運動訓練達到運動員等級標準的,發給相應的運動成績證書。
第四章 思想品德和文化教育
第十六條 體校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論為指導;體校的教育內容,應當遵循少年兒童思想品德形成的規律和社會發展要求,從體校工作和少年兒童的實際出發。
第十七條 體校應當加強黨的基本路線教育,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思想品德教育,中華民族優良傳統教育,文明行為養成教育,法制教育,中華體育精神及體育職業道德教育。
第十八條 體校應當保證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課程。
依附普通學校進行文化學習的體校,應當和所依附的學校簽定聯合辦學協議書,明確雙方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體校制定的教學實施計劃必須報主管的體育、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第十九條 體校學生因參加體育競賽誤課或文化考試不及格的,應當適當減少或暫停訓練,集中時間補課。
第五章 體育訓練、競賽
第二十條 體校應當貫徹“選好苗子、著眼未來、打好基礎、系統訓練、積極提高”的訓練原則,認真抓好選材、育苗、啟蒙和基礎訓練工作。
第二十一條 體校必須嚴格按照國家體育總局頒布的《青少年兒童教學訓練大綱》所規定的內容和任務要求,進行科學系統的訓練。
第二十二條 體校應當根據學生文化教學和體育訓練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合理安排學生的訓練時間。
第二十三條 體校應當堅持形式多樣、就近比賽的原則,通過競賽推動少年兒童體育訓練的普及和提高。
第二十四條 體校學生可以代表體校和原輸送學校參加上一級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舉辦的體育競賽活動。
學生競賽代表資格發生爭議的,由主管的體育、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體育運動競賽有關規定協商解決。
第二十五條 體校學生嚴禁使用興奮劑,違禁者按照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處罰。體校應當加強醫務監督工作。
第六章 教師、教練員
第二十六條 體校教師、教練員要忠誠于國家的體育、教育事業,熱愛本職工作,為人師表;要相互尊重、團結協作、關心學生的全面成長,做好學生的思想教育、文化學習、體育訓練和生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條 體校教師、教練員實行聘任制。
聘任的教師、教練員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教師、教練員資格和任職條件。
體??梢云刚埣媛毥處?、教練員任教。
第七章 保障條件
第二十八條 體校必須保證辦學經費。國家辦的體校,文化教學經費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義務教育法有關規定給以保證;體育訓練經費由主管的體育行政部門根據批準的辦學規模向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財政撥款;基本建設投資由主管的體育、教育行政部門聯合向當地人民政府申報解決。
社會辦的體校,必須要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
第二十九條 體校學生、教練員的伙食補助執行原國家體委、財政部、原商業部發布的《關于優秀運動員、專職教練員和其他人員伙食標準的規定》(〈1985〉體計計字464號)四類灶的實物標準。
第三十條 體??梢愿鶕嘤柍杀緲I務費、公務費、體育訓練器材設備購置費、場地修繕費等,向學生適當收取體育運動技能培訓費。對經濟困難或優秀體育苗子的學生可減免。
體校學生收費標準必須報當地物價、財政部門審批。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體委、教育部發布的《少年兒童業余體育學校章程》(〈1979〉體群字27號)同時廢止。